要求進行強制措施執行國家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強制性。 指在崗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應按照繳費基數、比例設置和每月繳納住房公積金。 目的是使職工逐步樹立住房商品意識和自力更生的觀念,提高購房支付能力。

互相幫助。住房公積金是指住房公積金具有儲備性和住房性的特點,能夠集中全社會工作者的力量,將個人較少的資金彙集在一起形成規模效應,凡繳納住房公積金者均有權使用住房公積金。有房者幫助無房者,暫不出售者幫助當場購房者。他們通過全體職工互相幫助,達到改善或提高生活條件的目的。

安全。是指住房公積金面向職工住房,通過安全運營可以實現合理增值,增值收益全部用於職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貸款風險准備金和中心管理費用外,還作為城市廉租房建設的補充資金,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公積金進行強制執行時應注意的相關研究問題
住房公積金本身具有互助、保障等特殊功能,在具有強制性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在窮盡對除住房公積金管理以外的財產可以采取有效執行控制措施進行或者企業即使有其他國家財產但為保護被執行人的利益不方便執行的前提下,法院方可強制要求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強制要求執行國家住房公積金時還需要我們考慮,是否因強制性公積金而影響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學習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患者家屬方面已經發展具有了長期居住的處所,不需要通過住房公積金為其提供一個最基本的社會經濟保障,住房公積金對其保障重要作用研究已經逐漸減弱,而住房公積金的存在,無非是為其提供了一份工作福利和財產,在此種情況下能夠執行公積金,就很好的兼顧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性功能。

強制要求執行國家住房公積金不得進行損害案外人的合法企業權益意外保險,尤其我們要注意遵循抵押權等物權優先發展原則,對已經用住房公積金抵押銀行貸款的,應在可以保證抵押權人、質押權人優先受償後,方可對其餘額部分問題予以強制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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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中受傷或死亡的人:交通事故中沒有人員傷亡. 由於某種行為或事件而受到傷害或毀壞的任何人,團體,事物等:他們的房子是火灾的受害者. 嚴重事故,尤指涉及人身傷害或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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